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衡山县X街上见胡志期(另案处理)从外开回一台挂有军牌的金杯面包车(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过了半个月后,胡志期对唐某讲想将该车卖掉。随后,唐某在胡志期未提供车子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x元的价格从胡志期手中买下该车。经查,唐某从胡志期处所购金杯面包车系被害人张从胜于2008年12月12日晚上在武汉市东湖风景区被盗车辆。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5月,胡志期又从外开回一台金杯面包车(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后车子被撞坏放在衡山县城修理。胡志期对唐某讲想把该车卖掉。同年5月底,刘新建(另案处理)见唐某有辆金杯面包车,也想购买一台,唐某便告诉他胡志期处有车买。2009年6月1日上午,唐某带刘新建到衡山县先农花园看车,刘新建在未见到车子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x元的价格将车买下,并由唐某将钱汇到胡志期提供的银行卡上。经查,刘新建从胡志期处所购的金杯面包车系被害人陈某涛于2009年2月中旬在武汉市武昌区被盗的车辆。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两台赃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某陈某、同案人刘新建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报案材料、价格鉴定书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并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车已被追回,故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易琴芳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攀

校对责任人汪攀打印责任人易琴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