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体教师,住(略)。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