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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军习,被上诉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远宇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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