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密市X路新密市第三高级中学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一无名氏行人相撞,致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一台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同一事实被羁押的期限应予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