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
你因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不服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29日作出的(2008)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10日作出的(2008)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未查明事实,证据不足,定罪不当,罪名不能成立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