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园南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园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园南支行),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
负责人:黄某乙,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
申请复议人建行园南支行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北执异字第189-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建行园南支行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园南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建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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