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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在上海市X村X号X室享有居住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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