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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龚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

被告龚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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