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邹某,男。
法定代理人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邀请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员俞某参与调解,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