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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王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王某

被告孙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王某、孙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1121.5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676元的80%计人民币9118元,扣除被告王某、孙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01.5元,被告王某、孙某还应赔偿原告孙某人民币8816.5元;

三、被告王某、孙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孙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3元由羊秀青负担人民币366.5元,被告王某、孙某负担人民币36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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