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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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