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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王庄煤矿、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原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负责人时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秉,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丽,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X号楼东X单元X、X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铙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王庄煤矿。住所地:禹州市X乡王庄。

法定代表人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铙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铙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铙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以下简称二七信用社)诉被告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公司)、禹州市王庄煤矿(以下简称王庄煤矿)、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七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孙秉、黄某丽,龙丰公司、王庄煤矿、弋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铙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七信用社诉称:龙丰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在二七信用社分四笔借款,金额共计158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9月5日;利率7.905‰,借款用途:清息换约,由王庄煤矿(煤矿评估价值为4220.62万元)做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龙丰公司仅于2007年3月30日归还本金40万元,下欠贷款本息以小煤矿改造停产、无正常经营收入为由拒不归还;杨某某、弋某某于2008年5月28日出具承诺书为158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9年3月30日龙丰公司和弋某某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签字,截止2010年2月28日,龙丰公司共欠贷款本金1540万元和利息x.65元。另依据银监局(2006)X号文,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名称变更为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为保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丰公司偿还二七信用社贷款本金1540万元和利息x.65元(利息算至2010年2月28日,实际利息应算至归还完本金之日止),弋某某、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庄煤矿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龙丰公司、王庄煤矿、弋某某、杨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龙丰公司、王庄煤矿、弋某某、杨某某答辩称:对借款、担保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龙丰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在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分四笔借款,金额共计158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9月5日;利率7.905‰,借款用途:清息换约。

二、2005年9月5日,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和王庄煤矿就龙丰公司自2005年9月5日起至2006年9月5日在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额贷款1580万元,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2005年9月5日,王庄煤矿以其编号为x采矿许可证为龙丰公司的借款1580万元,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抵押登记。

三、杨某某、弋某某于2008年5月28日出具承诺书为龙丰公司的158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2009年3月30日龙丰公司和弋某某在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签字。

五、截止2010年2月28日,龙丰公司共欠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1540万元和利息x.65元。

六、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经有关部门批准,名称变为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

本院认为:龙丰公司与二七信用社的借款,王庄煤矿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杨某某、弋某某的连带责任保证,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二七信用社在履行完发放贷款的义务后,享有按合同约定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权利。龙丰公司负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王庄煤矿则负有在龙丰公司未按期还款时,以抵押物清偿债务的义务。杨某某、弋某某负有在龙丰公司未按期还款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现龙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王庄煤矿、杨某某、弋某某负有按合同约定和承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义务。故二七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直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借款本金1540万元和利息x.65元(利息算至2010年2月28日,实际利息应算至归还完本金之日止);

二、杨某某、弋某某对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某、弋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对禹州市王庄煤矿已进行抵押登记的编号为x采矿许可证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x元,由郑州市龙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王庄煤矿、弋某某、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贺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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