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任某某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富县X镇人民政府。地址:富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镇镇长。

被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0年5月生,汉族,富县X镇X村村民,住(略)。

富县X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任某某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08年8月13日,被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未经镇、村两级批准,以原任某部指定为由,占用已划分给本村村民任某刚的宅基地,在镇村两级规划用地之内建房。2008年8月14日,富县国土资源局羊泉国土所向任某某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2008年8月18日,羊泉国土所作出《关某羊泉镇X村民任某某违法建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羊泉镇人民政府羊东行政村通过司法程序,对其依法强制清理。2009年12月5日,羊泉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某律规定,作出羊政发(2009)X号《羊泉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1、申请人任某刚与被申请人任某某争议的土地为申请人任某刚使用。2、被申请人任某某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其建筑物。并告知任某刚、任某某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富县X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富县X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羊泉镇人民政府2009年12月5日作出的羊政发(2009)X号《羊泉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丽

审判员任某娟

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方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