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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指定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许昌县X镇政府工作人员刘东辉(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魏某某以及王书记(已判刑)与莫斯科亚美洲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忠学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刘东辉和被告人魏某某、王书记给38名农民工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假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某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非法组织杨某甲、杨某停等38名许昌县籍农民到俄罗斯务工,收取38名务工人员费用共计x元人民币(其中一名因为其他原因未能赴俄罗斯)。

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东辉、王书记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甲、任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杨×的证言、劳务合同书、公证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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