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刘XX。
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0元,减半收取20,225元,由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艳超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