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前盗走被害人赵x的金邦牌黑色燃油助力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为2380元。该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价格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宋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勇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