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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同上。

被告:吕某乙,男,46岁,汉族。

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甲诉称:我和被告是兄妹关系,因被告吕某乙购房,儿子结婚多次向我借钱,经算帐被告吕某乙还欠我2400元,并给我打欠条一张,我多次向原告吕某乙催要一直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吕某乙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经算帐被告吕某乙欠原告吕某甲2400元,并在2009年6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400元属实,被告吕某乙给原告吕某甲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某甲现金24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吕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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