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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甲(又名曹某化),男,194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娜,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男,192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科、卢某某,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曹某乙于2007年11月1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娜,被上诉人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科、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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