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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轵城镇金河村民委员会与陶某某、崔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再字第7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申诉人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诉人陶某某、崔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于2009年2月23日以豫检济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在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申诉期间,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济源市基本建设审计中心对陶某某、崔某某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保万

审判员赵旭安

审判员汪云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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