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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许昌县X路文苑社区伺机作案,经过观察,被告人罗某某窜到X号楼南单元三楼南户,趁该户家中无人,便用事前准备好的钥匙将房门打开,在卧室的立柜内盗走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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