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广民初字第4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斌,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广昌县网络传输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6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允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5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赣x号两轮摩托车经莲花大桥往中坊方向行驶,途中将同向而行的原告李某某撞伤。该事故发生后,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杨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被撞伤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偿费共计x.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共计6200元整。该款于2007年1月16日前交至本院,其他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索。

本案受理费423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允信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樊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