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厂清财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工作人员。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
负责人:杨某某,厂长。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诉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样品、要求的数量为被告制作纸箱,在原告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纸箱款x.2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2元及违约金1922.7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0日签订了承揽协议一份及附件四份,详细约定了加工纸箱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其中第二条约定付款办法:货到一次结清货款;第五条约定: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第九条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承揽人所在地法律部门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承揽义务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元月4日、2009年元月2日、2009年元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三份欠条,到起诉时,被告共欠原告制作款x.2元,诉讼中,被告又从原告处拉走价值3354元的纸箱,付了5000元现金,其中1346元用于偿还以前的欠款,至今被告实欠原告纸箱x.2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0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承揽款,尚欠原告x.2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偿付原告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支付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承揽款x.2元及违约金1922.72元,共计x.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付坤安
审判员:赵红跃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