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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诉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厂清财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工作人员。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

负责人:杨某某,厂长。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诉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样品、要求的数量为被告制作纸箱,在原告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纸箱款x.2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2元及违约金1922.7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0日签订了承揽协议一份及附件四份,详细约定了加工纸箱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其中第二条约定付款办法:货到一次结清货款;第五条约定: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第九条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承揽人所在地法律部门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承揽义务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元月4日、2009年元月2日、2009年元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三份欠条,到起诉时,被告共欠原告制作款x.2元,诉讼中,被告又从原告处拉走价值3354元的纸箱,付了5000元现金,其中1346元用于偿还以前的欠款,至今被告实欠原告纸箱x.2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0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承揽款,尚欠原告x.2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偿付原告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支付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承揽款x.2元及违约金1922.72元,共计x.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付坤安

审判员:赵红跃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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