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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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1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月12日转刑事拘留,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日22时许,唐河县X镇X村王成义组村民王×酒后因琐事与被告人周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周某某持螺纹钢筋将王×头部打伤,致王×头部创口长7.5厘米、右侧颞骨骨折。经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王×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之妻仝××和被害人王×之妻乔××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被害人王×不再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较好,其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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