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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2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A/x号轿车,沿240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97公里+3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唐河县X镇X村民郑××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郑××当场死亡。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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