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1999年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2年6个月;2004年3月、5月因赌博行为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10日。因本案于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在本区X路X弄新理想花园某住处,容留周某、顾某甲、顾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经尿样检测,周某、顾某甲、顾某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顾某甲、顾某乙、王某、浦某丙人的证言,尿液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