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
法定代表人董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X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上海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0年10月22日前交付本院;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王冬娟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