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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肖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根成,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3日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幢X层X室房屋向原告出售,并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支付方式、交付及过户时间。现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将房屋向原告过户,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上海市X路X弄X幢X层X室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2005年双方订立房屋出售合同时,系争房屋的性质为非居住用房。之后,原告欲将该房作为居住用房买下,后又要求将该房作非居住用房使用,为此,双方多次交涉并屡次修改合同条款,原告直至2006年方付清房款、2009年年底方提起要求产权过户的诉讼,故合同延期履行责任在于原告,现房屋的市场价格已上涨,在原告不同意支付房价补偿款的前提下,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一、系争房屋开发商及权利人为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原被告于2005年订立《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X路X弄X幢X层X室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合同另对房款支付、房屋过户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0月8日付清全部房款,但双方始终未办理房屋过户及交接手续。2009年11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三、在本院受理的、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09)普执字第X号案件中,因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系争房屋产权已于2009年11月23日被司法限制及查封。

庭审中,因本案所涉交易房屋产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原告要求对房屋产权变更之诉请在客观上存有明显障碍,故本院对此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仍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房屋的交易及产权过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缔结的房屋买卖关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系争房屋的买卖关系予以确认。但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产权已经司法执行程序查封,在客观上不具备房屋过户及产权变更的条件,在房屋产权过户存有障碍、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产权受限制期间不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肖某要求将上海市X路X弄X幢X层X室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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