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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兰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0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中心医院院内,盗窃城关镇居民李丹丹的“雅标”牌小金鱼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兰考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并抓获。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张××、张××的证言、被盗电动车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兰价鉴字(2009)第X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金亮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亓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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