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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陕西省凤翔县X村X组,系本届柳林镇人大代表,1996年8月至今任凤翔县X村委会主任。2011年3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宝汉高速公路石料供料商鲁某甲、鲁某乙为了防止柳林镇X村民阻挠其运输石料的车队,以确保顺利向高速公路项目部供应石料,求助被告人何某利用其担任村长的职务出面解决一些矛盾和困难。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鲁某甲、鲁某乙和鲁某利三人来到何某家里,鲁某甲送给何某好处费一万元。何某将其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破案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甲、鲁某乙证言;书证:(1)凤翔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2)凤翔县X镇政府文件;(3)柳林镇X组成员职责;(4)扣押物品清单;(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重大项目建设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全部退赃,有悔改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会甫

陪审员赵志诚

陪审员张振华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任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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