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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魏某某与薛某某、郭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宗良,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宗道,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57年出生。

原审原告魏某某与薛某某、郭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某某不服解放区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宗良、王宗道;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薛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解放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柳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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