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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李某,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彭某于2007年10月1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康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立、李某,被上诉人彭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彭某预购房定金x元,并支付利息x元,合计x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彭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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