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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62年1月16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生于1957年9月13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56年7月15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德立,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自愿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某乙、张某甲负担50元,张某丙负担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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