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某某、马某某,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妙玲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王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