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陕西省平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桦,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平利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水泥已过期无法检验,水泥质量难以认定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有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戬
审判员关付铭
审判员邹尚元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