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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曹某某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刘琴河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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