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蒋某某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