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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杰、高某某抢劫、敲诈勒索、黄某乙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犯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因交通纠纷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大地停车场往西150米处向被害人范××索要现金x元,未果后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便对范××实施殴打,后王某某持铁锤将范××头部打伤,高某某、黄某乙趁机将范××拉到一辆豫x蓝色东风康明斯货车上,并将范××身上的现金1400元抢走。后黄某乙拿着钱下车离开。王某某、高某某驾该货车载着范××继续前行,期间,王某某、高某某殴打并威胁范××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70元和一部飞利浦牌手机(购价1580元),后二人因嫌钱少又以范××赌博输钱为由电话威胁范××的妻子关××并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关××携款去送钱后,王某某、高某某因看到关××身旁有人,便将交钱地点改为河南省新郑市X镇附近,关××因害怕没有前去送钱。当日23时许,王某某、高某某见无法拿到钱便将范××扔至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附近后驾车逃离。2010年1月6日,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范××额部条状头皮挫伤,头部有一长2.1cm头皮创口,已缝合,其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2010年1月6日,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发票凭证、年龄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李××、高××的证言、被害人范××、关××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在对三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黄某乙均系初犯;2、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3、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拘役二个月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3月6日止;有期徒刑四年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拘役二个月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3月6日止;有期徒刑四年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冀军

人民陪审员杜耿杰

人民陪审员李先杰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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