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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时间:2000-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武刑初字第124号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住(略),个体经商,系被告人舒某丈夫。

被告人舒某,女,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7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某,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舒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0年10月17日以武检刑起字(2000)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毛某某、被告人舒某及辩护人李某某、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1992年与毛某某办理了结婚手续,1994年以来由于毛某某常打牌赌博。为此双方常吵闹。200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舒某在毛某某喝的中药中投放十片安乃近,待毛某睡之后,被告人舒某持杉木棒击打毛某某,将毛某醒后,被告人舒某又拿一把菜刀朝毛某某身上一顿乱砍,毛某某因吸用过量的安乃近而无力反抗,后邻居朱庭千出来劝阻,并护送治伤。被告人舒某在路途上两次持刀偷袭毛某某,砍伤其头部,经朱庭千谴责后才逃离现场。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庭千的陈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舒某因家庭矛盾而故意剥夺家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害人毛某某控诉舒某不顾夫妻情分,意图谋害亲夫,要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肖某共同辩称:1.被告人舒某只有伤害毛某某的故意,而没有杀死毛某某的故意,并且在多次可以杀死毛某某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足以剥夺毛某某生命的手段。2.受害人毛某某长期打牌赌博,欺凌虐待被告人,才使被告人萌发报复的思想。3.对被告人舒某的行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三年以下量刑。请求从轻处罚。为证实辩称理由,被告方提供了朱庭千、黄某甲、马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等证人的证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某与毛某某在九零年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其时夫妻感情尚可。一九九四年以来由于毛某某染上打牌赌博恶习,加之毛某某性情粗暴,常因家庭琐事而与舒某相吵并时有殴打舒某的行为。200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舒某在毛某某喝的中药中投放十片已碾碎的安乃近。待毛某药睡后,被告人舒某先用一根长2尺的杉木棒击打毛某部,将毛某醒后,被告人舒某又用一把小菜刀朝毛某上乱砍。毛某某捡起杉木棒试图反抗,并呼“救命”。舒某就从客厅跑出来,并一手拉住自己的房门(不准毛某某出来以图隔开)。此时邻居朱庭千出来后,朱庭千将舒某推到自己家里藏好。同时毛某某从后门爬出,朱庭千哄他说舒某从大门外出去了。毛某某就从大门外追去。朱庭选举随后抢脱毛某某手里的杉木棒,并丢在路上。两人出了大门后,被告人舒某两次从黑暗处窜出来偷袭毛某某,将毛某头部砍伤。朱庭千喊了一台出租三轮摩托车送毛某某去医院治疗去了。当晚被告舒某的父亲舒某华赶到人民医院,医药费4900余元由舒某华支付了。毛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害人毛某某对受害经过的陈述与被告人舒某的供述相互一致,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2.证人朱庭千的两次陈述侧面证实案发经过,直接证实舒某两次偷袭毛某某的事实。3.证人马某某、达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的证词证实了毛某某与舒某夫妻感情不好,常吵闹打架的事实。4.高级畜牧师吴礼兴、医生夏大永的证词证实了被告人投放的安乃近不足以致人死命的事实。5.毛某某的法医鉴定书证实了其伤势为轻伤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为泄私愤用杉木棒、菜刀伤害自己的丈夫并造成毛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致死毛某某的故意和没有采取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该辩解理由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的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舒某的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元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剑

审判员戴某建

代理审判员许修军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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