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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150元。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汤国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兰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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