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邓某与梁某股权确认纠纷案
时间:2000-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雨经初字第238号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雨经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环保学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昊,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1970年8月出生,住(略)。

原告邓某诉被告梁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6月19日至25日,我通过被告梁某的证券帐户购买了“怀化正清”股份(略)股。同年6月26日,被告梁某对此立据确认。2000年6月,我听说梁某要调往北京工作,便要求梁某同去公证处公证股票所有权,梁某推说股票已出售,我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发现(略)股“怀化正清”股份仍在被告帐户上。请求法院确认该股票属我所有。

被告梁某辩称:1、原告借用我的证券帐户卡购买股票的行为无效;2、邓某不是正清制药集团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无权购买该公司内部职工股;3、该案已过二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被告梁某向原告邓某提供信息,建议邓某买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正清)内部职工股票。因原告邓某无购买内部职工股的证券帐户卡,经与被告梁某协商,梁某意用其代码为(略)的证券帐户卡为原告购买股票。1998年6月19日至24日,原告邓某往被告梁某的帐户上存入人民币(略)元,并持被告梁某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梁某知的交易密码购买了“怀化正清”内部职工股(略)股,该股票通过湖南省证券登记公司托管至被告梁某的证券帐户上。1998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书面凭证,被告梁某认可原告邓某通过其证券帐户购买了“怀化正清”股份(略)股。1999年6月,“怀化正清”股份分红派息,(略)号股东分得8090股红利。此后,因“怀化正清”股份欲报批上市,各股东分得的红利被抽回,被告梁某帐户上现存“怀化正清”股份(略)股。2000年6月,原告邓某要求被告梁某一同去公证部门公证股权,被告梁某推说股票已转让,原告要求索回股票,为此酿成纠纷。原告于2000年7月诉至本院,请求裁决。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怀化正清”内部职工股于1995年6月经湖南省证监会批准,在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1998年6月30日,正清股份停牌。

以上事实,有被告梁某签署的凭证;湖南证券第二营业部存款凭条;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留芳营业部交易通知单;湖南省证监会批准正清股份上柜交易的批文及正清制药集团公司的停牌公告;证人刘某乙证言及原、被告陈某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出资(略)元,用被告梁某的证券帐户卡并通过梁某买“怀化正清”内部职工股这一事实,原、被告均予以确认。因此,原告邓某对在证券管理机构准许“怀化正清”交易时,通过梁某的证券帐户所购买的该股票享有所有权。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梁某的辩解,经审查认为,1、被告梁某持有的证券帐户卡并未转让给原告,仍是以梁某人的名义购买股票;2、“怀化正清”股票已于1995年6月经湖南省证监会批准在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至1998年6月30日停牌,原告邓某购买该股票是在湖南省证监会批准交易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交易的,为合法交易;3、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梁某已书面答辩认可该股票为原告所有,诉讼时效中断。综上所述,被告关于原告借用其证券帐户卡交易的行为无效和原告无权购买“怀化正清”股票、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均与客观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略)号证券帐户上的“怀化正清”股份(略)股,属原告所有。

二、原告邓某应支付被告梁某信息费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香玲

审判员王长红

代理审判员邓某娥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