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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305、X室房屋归甘某、王某、王某、王某按份共有,比例为甘某占八分之五,王某、王某、王某各占八分之一。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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