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季某
被告顾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季某、被告顾某应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该款于2010年11月10日支付1万元,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4月10日每月支付8000元;
二、被告季某、被告顾某应支付原告陈某利息人民币600元,该款于2010年12月10日支付;
三、如两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原告可对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两被告承担,该款于2010年12月10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