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李某、汪洋、被告周秀珍所有共同共有。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
书记员戚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