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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调解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李某、汪洋、被告周秀珍所有共同共有。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

书记员戚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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