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齐伟,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派,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卢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卢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就上诉人卢某某在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行双跟骨骨折手术后切开原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发现左跟骨中有一枚原固定螺钉未取出事件,上诉人卢某某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株洲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负担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在上诉人卢某某向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出具医学会的交费通知后3日内给付完毕。
二、如上诉人卢某某不愿再行手术取出左跟骨内存留螺钉,就该手术的继续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上诉人卢某某可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时应通知被上诉人到场,由此产生的法医学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负担,在上诉人卢某某向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出具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的交费通知后3日内给付完毕。
三、医疗事故鉴定完毕,就上诉人卢某某因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行为所受损害赔偿,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上诉人卢某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不得采用影响被上诉人医疗秩序的非正常程序处理此事。
四、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自愿先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卢某某就本案发生所产生的交通费500元,上述款项,在调解协议签订时支付完毕。
本案一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陈卫中
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