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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刘某离婚;

二、家庭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王某于2011年2月28日前给付刘某人民币30,000元;

四、王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刘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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