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宋某
案由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在日本共同生活,于2000年8月12日非婚生一子宋某,要求确认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非婚生之子宋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朱某抚养;
二、自2010年10月起,被告宋某每月给付宋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宋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