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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君),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班某从滑县X镇光洋超市购物出来到停车场骑车时,发现其电动自行车旁边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篮内有一黑色男式公文包,即趁机盗走,之后被滑县公安局巡特警便衣队员发现当场抓获。被盗公文包内装有现金1100元,天王某手表一块。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天王某手表及都彭露丹手皮包价值89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某,证人朱某、陈某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盗赃物如数归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某云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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