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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甲与张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

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作出答辩。

经审查查明,2007年5月2日,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甲与高某某、葛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六人将在大安市X镇承包水田地5垧转包给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耕种,内容为:现将平安镇承包水田地5垧给张某乙耕种,具体位置平安小水泥北侧从西边往东现经合伙人协商同意,不收认和(任何)费用,并且用来补偿联系费,担(但)张某乙负责夏天电机井和电线管理。承认人有曹海峰、高某某、葛某某、吕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签字,时间为二00七年五月二日。2008年再审申请人将该地转包给他人耕种,转包费1750元。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要求再审申请人返还承包费1750元诉至前郭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雪峰

审判员张继

代理审判员刘春光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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