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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民终字第1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清上园第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内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见秋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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