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万某某,男,6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张某某诉被告万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某某的房产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万某某的房产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王道星
审判员:董长禄
审判员:李军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岳师君